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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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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职责

3.1 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

3.2 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3.3 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

4.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2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4.2.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动火证的办理

4.3.1 在生产厂区内,任何地方的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

4.3.2 在生产厂区内,需办理固定动火区的单位,请按照公司厂区内申请办理固定动火区及相关规定、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等有关内容执行;

4.3.3 本公司人员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4 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5 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

4.4 动火证的审批

4.4.1 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4.4.2 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4.4.3 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

4.4.4 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5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

4.6 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

4.7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7.1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GB50160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7.2 凡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7.3 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卫生浓度都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18--21%。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

4.7.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7.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7.7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

4.7.8 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7.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7.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7.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7.12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10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晒设施。

4.8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8.1.1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 生产不稳定;

b)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c) 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

4.8.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8.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8.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8.6 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

4.9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9.1 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采样分析)负责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9.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采样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工艺员、专(兼)职安全员、岗位顶班人员或当班班长等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9.3 取样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9.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 如使用仪器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 如使用采样分析手段,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9.5.3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则以爆炸下限最低的为合格标准。

4.9.6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9.7 使用测爆仪分析,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8 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

4.10 动火作业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4.10.1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0.2 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呈验动火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其签字后,动火人方可动火。动火证应随身在现场携带。

4.10.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动火过程中有交接班时,上班监火人应对下班监火人交接本区域动火作业情况,接班人应立即到现场要求动火人出示动火证,确认措施落实后进行签字监火。在班中巡检时,发现本区域有动火作业但动火人未找监火人签字确认,监火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字监火,并向本单位和上级部门反映。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10.4 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0.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签名的分析单。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动火结束后,监火人会同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余火后方可离开。

4.11 动火证的管理

4.11.1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11.2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1.3 动火证一式三联,由审批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门办理的动火证要妥善保存,备查。

4.11.4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11.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4.11.6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动火证,特级动火证不得续签,一级和二级动火证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续签人员应具备审批资格。续签后的动火证也要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5 检查与考核

5.1 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车间或本部门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5.2 在厂区内无证动火或动火证未经审批或动火证超期动火作业,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一律按违章违纪处理。

5.3 属于该单位办理动火证而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办证人员、或无安全方面的原因推迟办证的,处罚该单位100元。

5.4 具有动火审批权的人员,无故不审批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5 监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时,不在动火证上签字,不予监火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6 对于高处动火,必须采取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为动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动火人根据动火作业火花飞溅情况布置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未提供围栏措施,处罚50元;高处动火作业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火花围栏不好不允许作业,否则处罚50元。

5.7 动火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由动火人本人落实;动火辖区单位要为动火作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办理动火作业证。除火花围栏外,其余现场安全措施由辖区单位落实,一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给予本单位50 元的处罚;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而签批动火证的,处罚100元;

5.8 动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人,当安全措施未落实,动火人可以拒绝作业。如安全措施未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动火人100元;

5.9 监火人交班时未进行交接动火情况,处罚交班监火人50元,动火人在监火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动火作业的,处罚50元。

5.10 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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