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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职责
3.1 安全监管处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3.2 各车间负责本区域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3 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4 作业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具,认真落实、执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实和无证时坚持不登高作业。
3.5 监护人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到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工作现场,在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
4.1.1 高处作业: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C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C 。
4.1.5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分级
4.2.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 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 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1 厂区内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作业负责人按照要求到高处作业办理部门,办理核批票证。
4.3.3 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4.3.3.1 各车间辖区内的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审批。
4.3.3.2 各车间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3.3.2.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3.3.2.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4.3.3.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3.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4.3.3.3.1 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3.3.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3.3.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3.3.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3.3.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3.3.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3.3.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3.4 公司厂区其余地方的一级、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4.3.3.5 高处作业证的办理应写明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有效期限、风险分析、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3.4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4.3.5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3.5.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对应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3.5.2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3.5.3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5.4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5.5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3.5.7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4.3.5.7.1 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3.5.7.2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3.5.8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3.5.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3.5.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详细检查。
4.3.5.11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4.3.5.12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5.13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 和GB 12142 的要求。
4.3.5.14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3.6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3.6.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3.6.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须戴稳,系好下颚带。
4.3.6.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3.6.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3.6.5 在界区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或岗位班组长取得联系,登高过程中,生产系统如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时,所在岗位班组长应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4.3.6.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4.3.6.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3.6.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3.6.10 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
4.3.6.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3.6.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6.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3.6.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3.6.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3.7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7.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7.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7.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8 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按违章作业处理。
4.3.9 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如:贴刷标语、 打扫卫生、 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4.3.10 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4.3.11 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而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现场最高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单位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岗位交接班记录中应记载清楚。
4.3.12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3.12.1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检查与考核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条款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